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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党委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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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国科协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委在学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党委会的决策水平,特制定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党委工作条例。

第一条 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会党的建设,引领学会科技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委会,发现并研究学会日常运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学会党委会议、常务理事党员会议、理事党员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常务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可结合召开。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如书记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或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可以临时举行党委会。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需要,党委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学会的发展方向和总体发展规划;

2.研究贯彻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4.学会党建强会措施及发展;

5.学会内机构设置、变更、撤消和调整;

6.学会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7.学会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

1.会议议题一般由学会秘书处提出,也可由分支机构提出,报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确定。

2. 议题确定后,由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党支部在会前一周(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党委会议程草案(其中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列席人等),报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

3. 学会秘书处负责党委会议的组织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发。

第七条 严格党的纪律 1.党委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委会出席人数少于三分之二时不能召开党委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2.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委成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副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党支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要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委员都要围绕党委的工作中心,按照党委的决定,认真负责,关心学会全局,密切联系广大会员,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委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4.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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