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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举办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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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作风学风会风建设,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国科协关于科技社团举办活动的若干管理规定》《中国科协关于开展中国科协论坛活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活动,是指以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指导、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参与的各类活动,包括会议、论坛、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

第二章 活动报备报批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初研究提出年度活动计划,报送学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汇总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审定的年度活动计划由学会印发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备案。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活动计划,须调整或合并后报送。

第四条 活动计划存在以下情况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决策,须提前1个月报送活动计划、活动方案等材料至学会秘书处审核,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一)根据特殊需要临时举办年度计划外活动的;

(二)活动名称、主办单位、经费来源有变化的;

(三)外籍人员参加活动情况有变化的;

(四)活动人数规模增加至800人及以上的;

(五)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外国驻华使节参加活动情况有变化的。

第五条 活动开展前1个月,须提交活动预通知、初步方案、初步预算等材料;活动开展前1周,须提交最终活动方案。以上材料均须经支撑单位盖章后报送至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学会领导审定。活动方案须包括:背景、必要性、名称、时间、地点、内容、拟邀重要嘉宾及职务、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主要议程或会议议程、经费预算、经费来源、预期成果、活动负责人、联系人等内容。

第六条 活动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参加的,须至少提前2个月提交活动方案、活动通知、外宾名单(含姓名、国籍、单位、职务等信息)至学会秘书处审核,经学会领导审签或视情况报中国科协审批后组织相关活动。活动方案须包括:活动中英文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机构、举办形式、必要性、规模(总人数和外宾人数)、是否有敏感国家和地区代表出席、是否有中国台湾地区代表出席、是否有政要出席等内容。如果邀请外宾作报告,需要提交外宾简历、报告题目、报告内容简介和来华行程。

第七条 活动结束后1周内,提交新闻稿至学会秘书处审核,经学会领导审签后,可在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须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及活动情况简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活动策划管理

第八条 合作举办活动的组织机构须具有合法身份,不得与未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及社会组织或无实际承办主体的机构合作。须加强对发言嘉宾,尤其是国外发言嘉宾发言内容的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未经学会批准,不得以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举办活动,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各类活动或收取费用。以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活动的:

(一)须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二)涉及使用学会名称、标志等,须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须使用冠以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学会或分支机构作为主办单位的,须学会统一发布通知;

(五)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六)不得将举办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七)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举办活动须以参加活动的所有科技工作者为中心,意向邀请人员必须对活动有重要实质作用。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以扩大影响力为主要目的邀请院士、国内外大奖获得者等专家出席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外国驻华使节出席活动。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未经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峰会”“高端”“高峰”“巅峰”“国际论坛”“第一届”“首届”等名称或多双边机制字样等高规格名号。

第十三条 活动内容应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注重质量和实效,突出农业工程学术特色,弘扬优良学风,符合学会业务职能范围要求;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及其他子活动的,须与活动主题密切相关。

第十四条 禁止出现以活动形式违规销售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举办各类活动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禁止在排桌签、念名单、照合影上耗费与会人员过多时间和精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自觉维护科技工作者和学会的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竞赛项目,经批准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项目,严禁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活动报道应当简明扼要,重点展现学术引领和科学普及价值,不得把主要篇幅用在列举出席嘉宾、渲染大而不当场景等方面。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八条 禁止发布违背科学伦理、法律规章制度、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跨越自身职能权限的信息。禁止夸大学者水平、个人贡献和学术成果价值。严禁在发言、报告、论文、手册、交流等方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第十九条 应参照职务职级接待标准安排人员接待,在限额以内安排餐饮、住宿和交通工具等事项,严禁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避免事事顶格安排。严禁违规吃喝,禁止参加活动人员在活动举办期间聚餐饮酒。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以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一律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活动须据实报销各类费用,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应符合中国科协和本学会的规定。不得列支与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以办公用品、会议或培训费用等名义违规报销餐费。

第二十二条 将活动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承办或协办的,不得向承办或协办方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学会批准举办的活动,各组织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制定好实施方案,做到精准施策、适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忌脱离实际。加强对活动的全程监管,防控风险。其中,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对分支机构主办、合办的活动负领导责任,分支机构办公室主任负直接管理责任,党的工作小组负责人负政治把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报送学会或学会秘书处的材料,均须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提交。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举办活动行为情节较轻的,学会将提醒约谈,限期整改,酌情减少各类人才和奖项等推荐名额;情节较重的,学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人才和奖项等推荐申报;违规举办活动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会秘书处须及时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并根据会议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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